村委會與村支部、村民小組、鄉鎮政府等,之間是什么關系?

日期:2023-02-04 20:44:29 來源:
本文共包含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等的關系問題;第二部分是最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亮點解析;第三部分是陳錫文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的說明。
【編者按】上篇轉載文章,我們分享了付寶玉主任深度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關系的文章。這篇文章是最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內容。其有啥要點是值得我們學習的呢?下面第一第二部分的內容是CN人才公文網給大家整理的最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要點解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
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等的關系問題
村民委員會與村黨支部、村民小組、鄉鎮政府等之間是什么關系
1、村民委員會與村黨支部的關系
村黨支部是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兩者之間的關系是:村委會和村黨支部,就如同國務院和黨中央的關系一樣,但村委會又不是政府,而是村民自治組織。它的職責是帶領廣大村民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行使村民自治的權利。
對兩者之間關系的理解錯誤,是導致村主任和村黨支部書記對立的根源之一。問題的根源是,舊的村組織法上沒有提出村黨支部領導村民委員會的文字。
1993年,中央文件明確規定:村黨支部領導村委會;并指出了具體四種領導方式。
2、村民代表會與村民會議的關系
村民代表會由村民委員召集,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和《村組織法》規定的事項。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第21條)。
兩者之間的關系,相當于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關系,村民會議的權限要大于村民代表會的權限。
3、村委會和村民會議的關系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在村民會議閉會期間,村民委員會向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4、鄉鎮政府和村委會的關系
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議事和決策。它的決定不能代表政府,但它要協助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兩者之間的關系,是指導與被指導關系、監督與被監督關系。
鄉鎮人民政府對村委會的正常自治活動要支持,但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的,也不得侵占或者自行處置村集體財產。(
虹橋村的三峽移民拆遷補償,村民小組會議決議侵犯了個別村民的利益。
5、村民小組會議和村委會的關系
村民小組會議由指由村民小組組長召集,由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且人數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18周歲),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的會議。
屬于村民小組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由村民小組會議決定。
說明村民小組會議和村委會的關系不是上下級關系。但其他法律有相關規定,這也是社會管理創新的課題。
6、其他機關和村委會的關系
縣人大常員會和鄉鎮人大,對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進行監督、檢查。村民對選舉有異議的,可以向鄉鎮人大和人民政府,或縣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有關機關可以調查并依法處理。

【二】
最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亮點解析
1、對各地的農村民主選舉經驗總結
這部法律把中央兩辦(2009)20號文件,或者說,把江蘇的選舉經驗變成了法律。
首先,充實了村民的選舉委員會,規定了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和它的工作程序。
另外,充實了選民登記的內容。
舊的《村組織法》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是不受限制的,不能阻止某個被判處刑罰的村民被提名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甚至當選為村委會成員。
修改后的《村組織法》對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作了明確規定,承認了村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普遍性原則的相對性和可以對其作一定的限制。
其次,對半數的計算標準進行了修改。(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不是選民的半數)
2、解決了“難罷免”的問題
修改后的《村組織法》明確了對村委會成員的罷免程序,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
法律同時明確規定: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33條還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這是用民主監督的辦法解決罷免制度的缺陷。是新法最大的亮點,是出人意料的。
3、完善了村民民主議事制度
修改后的《村組織法》進一步完善了民主議事制度。
(1)完善了村民代表會議的制度。
規定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
(2)完善了村民代表會議的組成和議事的程序。
規定了村民代表會議的人數,包括要有婦女代表的比例,也包括了村民代表會議召開的時間和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哪些事項,都有了明確的規定。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
法律還規定,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
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3)完善了村民小組的會議制度。
為了切實保障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保障其利益不受侵害,法律增加了村民小組會議制度,并規定:
屬于村民小組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由村民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討論決定,所作決定及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向本村民小組的村民公布。
4、進一步規范村級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在大力推進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大量資金流入農村,大批項目在農村展開,在一些有著較多可支配集體資源的村莊,村官是一級組織的“干部”,位小權大缺少監督 。
修改后的《村組織法》增加了村務監督機構和村務檔案制度。
(1)規定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
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選舉產生,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
(2)規定村委會和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建立村務檔案。
(3)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審計內容包括:本材財務收支情況;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以及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等項。
(4)完善了民主評議的內容。
規定村委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5)加強鄉鎮政府對村規民約的指導監督。
(6)完善了司法監督。
新法規定村委會或者村委會成員做出的決定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7)基層黨組織對村民自治的領導監督由黨的文件變成了法規條文。

【三】
陳錫文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的說明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12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錫文作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的說明。以下內容是其相關觀點摘要:
1、農村建立集體經濟組織,成功地避免了農民出現兩極分化現象。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參與鄉村治理的重要主體。
3、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是支持農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發展的有益補充。
4、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主要包含內容:
(1)明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成員確認規則
(2)規范農村集體財產的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
5、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目的:
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財產權益。
6、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意義:
(1)有利于推動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
(2)形成既體現集體組織優越性,又調動農民個體積極性的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
(3)有利于讓廣大農民分享改革發展成果,促進農村農民共同富裕
7、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作用:
(1)從法律制度上,確保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2)有利于防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被少數人控制和外部資本侵占的現象
(3)有利于妥善處理各種利益關系和社會矛盾
(4)為推進城鄉協調發展,健全鄉村治理體系,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提供重要支撐和保障。
8、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共八章,六十八條。依次為:
一、總則
二、成員
三、登記合并與分立
四、組織機構
五、財產管理和收益分配
六、扶持措施
七、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八、附則
9、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主要內容:
(1)明確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等;
(2)規定了成員的確認及其權利義務;
(3)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合并、分立等事項作出原則規定;
(4)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機構;
(5)明確對集體財產依法實行分別管理;
(6)規定扶持措施;
(7)明確爭議的解決辦法和法律責任。
1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起草原則:
(1)堅守底線,堅持正確方向。
堅持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群眾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不動搖
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動搖
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制度
(2)立足實踐,確立有限目標。
認真總結近40多年來發展農村集體經濟、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踐,把可復制、可推廣的成熟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
(3)問題導向,力求務實管用。
著力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和發展集體經濟面臨的突出問題做好制度設計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制度,為解決實踐中的問題提供法律規范和依據。
(4)急用先立,宜粗不宜細。
通過立法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同時尊重不同地區的差異性
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給地方和農民群眾留出必要的自主選擇空間,使法律制度更符合實際、更便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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